(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则英与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则英,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02号原告孙则英。委托代理人龚升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则英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则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则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则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则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