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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贺芬与肖映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芬,肖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贺芬。委托代理人邹朝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肖映雪。担保人戴乐坤,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8********。系被执行人之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贺芬申请执行肖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芬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肖映雪向申请执行人贺芬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子戴乐坤自愿作为担保人代其母亲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执行事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鹏审判员 张真礼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应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