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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上旬,被告人周某某分次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H&M专卖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使用银色圆形磁铁,将货架上服装的防盗扣拆除,共窃得H&M牌黑色男式衬衫1件(价值人民币149元)、H&M牌蓝色男式牛仔外套3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047元)、H&M牌蓝色男式牛仔裤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98元)。2014年9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又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H&M专卖店内,使用上述手法窃得H&M牌黑色男式外套1件(价值人民币999元),在逃逸途中被民警人赃俱获。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第1节盗窃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周某某在拘役或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证人董某某、余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相关照片;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