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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伊某生与原审被告伊某亮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伊某生,伊某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伊某生,男,汉族,1957年5月2日生,系甘肃省二十一冶有限公司职工(现已退休),住兰州市西固区新维路。原审被告伊某亮,男,汉族,1959年3月15日生,兰州新西部维尼纶厂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新维路。原审原告伊某生与原审被告伊某亮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西新民初字第0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作席代理审判员  李淑琴人民陪审员  周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