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010。委托代理人叶青,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倩雯,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某,女,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天水,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3000()。原告黄某与被告伍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岑文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瑾、人民陪审员李雪倩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倩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为了能让小孩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念书,原告与香港居民身份的被告于××××年××月××日在佛山市顺德区登记结婚。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并没有夫妻之实,被告一直在香港居住,原告也一直在大陆居住。原、被告双方多年来仅是名义的夫妻,原告的小孩最终也没有顺利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学,原告欲早日结束这段“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的婚姻,故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事与愿违,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双方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黄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原件、被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伍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过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案经开庭,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黄某与被告伍某于××××年××月××日在佛山市顺德区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粤佛结字顺10600113。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子女。2013年1月14日,黄某以与伍某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伍某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被告伍某系香港居民,故本案属涉港民事纠纷。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本院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审理涉港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且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关于原被告是否解除婚姻关系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案中,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2013年1月14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并未改善夫妻关系,且之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已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黄某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伍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应予以准许。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伍某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伍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黄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岑文豪审 判 员 何 瑾人民陪审员 李雪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翀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