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曹占荣与曹学礼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占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学礼原审被告曹梅花。原审被告曹长进。原审被告曹长旺。上诉人曹占荣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占荣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占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占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占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亓宽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