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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曹占荣与曹学礼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占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学礼原审被告曹梅花。原审被告曹长进。原审被告曹长旺。上诉人曹占荣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占荣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占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占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占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亓宽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