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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匡领杰与赤峰新雅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匡领杰,赤峰新雅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37号申请人匡领杰,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新雅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人匡领杰与被申请人赤峰新雅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新雅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在4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匡领杰自愿以其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0000元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匡领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新雅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在4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冻结申请人匡领杰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东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