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珍宝与牧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珍宝,牧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马珍宝,女,194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永水,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见,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牧海燕,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峥,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珍宝诉被告牧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珍宝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珍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马珍宝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