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侯永斌与大板热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永斌,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永斌。委托代理人师德文。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林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梓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捷,内蒙古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永斌与上诉人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永斌与上诉人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9日、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永斌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二上诉人均担。二审邮寄费80元,由二上诉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吴秀琴审判员 牟玉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