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利与陈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王利,1985年6月17日。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景良,1968年11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陈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景良的银行存款1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景良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桤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