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新献与孙厚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献,孙厚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741号原告董新献,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光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小红,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厚敏,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世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献诉被告孙厚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新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新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新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新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若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弓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