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