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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