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XX清与被告陈亨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清,陈亨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01号原告XX清,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亨朝,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清与被告陈亨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瑞珊代理审判员 郑荣平代理陪审员 施小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静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