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星光,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