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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星光,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