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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会玲申请对刘彦永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会玲,刘彦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202-1号申请人李会玲,女。被申请人刘彦永,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202号财产保全裁定,2015年5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PZ6**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