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会玲申请对刘彦永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会玲,刘彦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202-1号申请人李会玲,女。被申请人刘彦永,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202号财产保全裁定,2015年5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PZ6**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