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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史玉祥与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祥,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蔚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史玉祥,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桃花镇六村。被执行人张彪,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蔚县桃花镇五村。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史玉祥与被执行人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3)蔚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彪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史玉祥也提供不了执行人张彪的确切住址,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张彪的财产状况,申请人史玉祥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3)蔚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梁桂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