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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友龙与李兵、杨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友龙,李兵,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310号原告谢友龙。被告李兵,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杨琴,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谢友兵诉称:被告李兵因生意需要于2014年2月7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向原告借款肆万元正,约定月息1.5%,借款后至今未还,被告杨琴与李兵系夫妻关系,系夫妻共同债务,至今两被告均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兵、杨琴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且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友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8元,退还原告谢友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