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林应贤申请执行欧锦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应贤,欧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林应贤,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锦芬,女,1966年1月1日出生,壮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从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欧锦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锦芬在收到执行通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锦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欧锦芬在从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坪信用社266X04X02XX3XX82的存款7771.00元至从江县人民法院266X10X12X10XX84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宏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