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琳倩、郑琳珊信用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罗琳倩,郑琳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8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中山路362号,组织机构代码85719483-6。负责人廖荣章,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旭,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琳倩,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告郑琳珊,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诉被告罗琳倩、郑琳珊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以被告罗琳倩、郑琳珊已清偿相关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圣涛审 判 员 周洪涛人民陪审员 徐明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