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延伟与刘小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伟,刘小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刘廷伟,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刘小帅,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原告刘廷伟与被告刘小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小帅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