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道静与陈长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静,陈长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保字第32号原告陈道静,女,生于1973年3月3日,汉族。被告陈长通,男,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静与被告陈长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道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陈长通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3D6**奥迪牌小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道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长通所有的号牌川A3D6**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国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