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成明与陈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明,陈洪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29号原告金成明。被告陈洪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明诉被告陈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成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成明以欲与被告陈洪水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成明承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徐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