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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云涛与被执行人谢九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涛,谢九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徐云涛,男,汉族。被执行人谢九半,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徐云涛与被执行人谢九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谢九半应支付申请人徐云涛案款4万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2万元,尚有2万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