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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姣娥与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姣娥,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张姣娥。委托代理人张兆年。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汤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姣娥诉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姣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姣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姣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姣娥。(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