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拉加华与被执行人久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加华,久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拉加华,男。被执行人久贝,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共民初字第134号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久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久贝依法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久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久贝名下除了60间畜棚及辅助设施(300米动力电,300米自来水管),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久贝提出愿意用60间畜棚及辅助设施(300米动力电,300米自来水管)抵申请人拉加华所申请执行的42万元案款。申请执行人拉加华也同意被执行人久贝以物抵债,并与被执行人久贝私下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久贝所有的位于共和县塘格木更尕村畜棚60间及辅助设施(300米动力电,300米自来水管),交付申请执行人拉加华抵偿被执行人久贝所欠申请执行人拉加华的42万元借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秀 燕审判员 马 海 东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