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以已与被告黄某乙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以已与被告黄某乙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桂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杨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