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江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正道与王志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道,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道,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在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曾礼木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调字(2011)第511-528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勇给付劳动报酬款2000元。执行中,该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调字(2011)第511-528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 � 维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万银(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