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庆君、高美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君,高美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533号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苗圃西街。法定代表人张进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益农,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科员。被告张庆君。被告高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庆君、高美荣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沽源县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按照规定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沽源县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