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琼与被上诉人张保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琼,女,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敬喜,信阳市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峰,男,汉族,1974年3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司倩,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琼因与被上诉人张保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琼及其委托理人白敬喜,被上诉人张保峰委托代理人司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