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声敏与赖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声敏,赖建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李声敏,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石城县。被告赖建红,男,1950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声敏与被告赖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声敏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声敏负担。审 判 员 温永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