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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声敏与赖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声敏,赖建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李声敏,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石城县。被告赖建红,男,1950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声敏与被告赖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声敏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声敏负担。审 判 员 温永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