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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华英与被申请人邱红梅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46号申请人尹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5日(,住所地绵竹市。被申请人邱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4日,住所地绵竹市。申请人尹某某因被申请人邱某某借款未归还,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竹监字第2****号)及车库(竹监字第2***2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登记在其名下的川F****福克斯轿车和登记在倪某某名下的川F****丰田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竹监字第2****号)及车库(竹监字第2***2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川F****福克斯轿车和川F****丰田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仇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