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龙强与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强,周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商初字第634号原告龙强。被告周涛。原告龙强与被告周涛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强诉称,被告购买我的猪饲料,共计欠款9452元。约定到2012年12月31日付清。逾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9452元及其逾期利息。被告周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龙强经营销售猪饲料生意,被告周涛多次到原告处购买猪饲料,至2012年12月21日止,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周涛累计欠原告饲料款9452元。当时被告周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注明:今欠龙强料款9452元,大写玖仟肆佰伍拾贰元整。2012年12月31日到期还款,逾期不还,按月息2‰计息。此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所欠原��的饲料款9452元,应该按约定及时给付。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涛所欠原告龙强饲料款945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并按约定利率标准,给付原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止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迪宏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五年五��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