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王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翟某某,男,汉族,1966年某月某日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某月某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以自己已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75元,已减半收取1338元,原告翟某某减半承担669元。审判员  倪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