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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郑裕海与郑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裕海,郑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郑裕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春洪。被执行人郑建设。郑裕海与郑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裕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建设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按照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建设的下落不明,且无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请执行人郑裕海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建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48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恒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