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522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晋与贾志烈申请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522581-1号申请人王晋,女,汉族,1959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柳毓程,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晏贵清,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贾志烈,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保字第52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王晋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贾志烈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准许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贾志烈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号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王晋所有的位于南湖国际社区**号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人王晋与担保人黄庆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