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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凯博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军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凯博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军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46号原告:张家口市凯博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民金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万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军秀,领秀城一期项目实际施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凯博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军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凯博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军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凯博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凯博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军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凯博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牟 键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