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执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鲍红敏,刘亚东,刘凯,李静,修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979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鲍红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鲍红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鲍红敏。被执行人:刘亚东,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凯,男,1992年4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修效杰,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亳州市顺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海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龙泉彩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鲍红敏、刘亚东、刘凯、李静、修效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2014)皖亳金公证字第327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当事人,无权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