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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邵元友与马旬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旬霞,邵元友,金艳,薛其强,翟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旬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邵元友。原审第三人金艳。原审第三人薛其强。原审第三人翟兰。上诉人马旬霞与被上诉人邵元友、第三人金艳、薛其强、翟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泰海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马旬霞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年5月15日,上诉人马旬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旬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旬霞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顾春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