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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本样与逄锦波建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样,逄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刘本样,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逄锦波,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本样与被执行人逄锦波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