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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元旦、马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元旦,马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慎维,该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钢,该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元旦,农民。被告马花平,农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合伍,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元旦、马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744元,减半18872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苏 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诗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