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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福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方志钱、方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福盛物流有限公司,方志钱,方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23号原告:马鞍山市福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机构代码:0960860-7.法定代表人:徐福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志钱,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告:方珍,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福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志钱、方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福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方志钱、方珍的保险理赔款7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福盛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方志钱、方珍的事故保险理赔款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