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与李铁虎、韩林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负责人:郑晓刚,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铁虎,男,生于1982年4月6日。被执行人韩林志,男,生于1961年9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与李铁虎、韩林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铁虎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借款49918.61元;由李铁虎按10.35%的逾期利率负担从2014年3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韩林志对以上李铁虎应当归还的借款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由李铁虎承担案件受理费1048元。被执行人李铁虎、韩林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铁虎、韩林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铁虎、韩林志仍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林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802313403ⅹⅹⅹⅹ1中存款4039.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