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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现住古交市。被告王某甲,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古交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学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02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于2003年9月举行了婚礼,2004年7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于2005年生一子,姓名王某乙,现在古交市第十三小学上学,随原告生活。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被告恶言恶语,辱骂原告,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王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某乙独立生活为止。3、判令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古交市大川东路福康苑小区19号楼3单元1501号房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2002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2004年7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5年4月22日生一子,姓名王某乙是事实。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实,我与原告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对我冷漠,和别人家攀比,给我施加压力所致。我觉得感情还可以,没有破裂,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希望原告回家,日子还能过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杨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甲认识,于2004年7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5年生一子,姓名王某乙,现在古交市上学,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2014年12月原告杨某某离家与被告王某甲分居至今。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王某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及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档案表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甲认识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是双方对自己婚姻感情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婚后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孩子,原、被告是有良好感情基础的。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