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虞育祥、陈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虞育祥、陈群英、虞春火、虞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虞育祥、陈群英、虞春火、虞翠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珍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