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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虞育祥、陈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虞育祥、陈群英、虞春火、虞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虞育祥、陈群英、虞春火、虞翠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珍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