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三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谭某某等与丁某某、开原市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宝才,高洋,付勇,袁权,康秀峰,郎牧伟,张锁胜,丁世琦,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413号原告:谭宝才,男,1979年4月5日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乡佟家屯村*组。原告:高洋,男,1984年1月28日生,满族,住开原市松山堡乡邸家屯村。原告:付勇,男,1981年12月25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老城街前三台子村。原告:袁权,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老城街南大街八区。原告:康秀峰,男,1965年7月15日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五里堡子村。原告:郎牧伟,男,1966年1月18日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乡郎屯村。原告:张锁胜,男,1974年2月12日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乡杨木林子村。七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世琦,男,46岁,住开原市空军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史书敬,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新城街。本院审理原告谭宝才、高洋、付勇、袁权、康秀峰、郎牧伟、张锁胜与被告丁世琦、开原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宝才、高洋、付勇、袁权、康秀峰、郎牧伟、张锁胜撤回起诉。诉讼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学忠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韩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仇开慧—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