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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非诉行审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与殷成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殷成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非诉行审字第001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凤宾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锡明,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区长。被申请人殷成和。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与殷成和强制搬迁执行申请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因所涉房屋补偿安置已经达成协议,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张永春审 判 员  朱 刚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