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非诉行审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与殷成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殷成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非诉行审字第001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凤宾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锡明,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区长。被申请人殷成和。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与殷成和强制搬迁执行申请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因所涉房屋补偿安置已经达成协议,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张永春审 判 员 朱 刚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