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唐丽琼与王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琼,王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唐丽琼。被告王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琼诉被告王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丽琼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丽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唐丽琼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