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与张××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times,张×&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被执行人张××。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9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