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法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满某某申请执行双鸭山市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某某,双鸭山市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满某某,男。被执行人双鸭山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满某某申请执行双鸭山市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满某某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轩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