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胜增诉临沭县青云镇刘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增,临沭县青云镇刘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李胜增,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史本诚,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沭县青云镇刘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永飞,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增与被告临沭县青云镇刘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晓人民陪审员 郑沛金人民陪审员 王连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长峰 微信公众号“”